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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临汾10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日期:2023-03-12 15:13     浏览:166    
核心提示:3月10日,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2022年度临汾市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2022年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分析。临汾市2022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临汾市尧都区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2年12月15日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汾市尧都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超

3月10日,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2022年度临汾市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2022年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临汾市2022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临汾市尧都区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5日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汾市尧都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5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啤酒与举报人出品的1664啤酒、 300ml 8°金星啤酒的包装相同、装潢近似。且当事人使用标有“NR”或“非回收”字样的一次性啤酒瓶进行啤酒罐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啤酒14瓶,没收一次性啤酒瓶47880个,罚没283740.8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销不合格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查检验时,当事人经销“谷海轩”压榨一级原生态花生油,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产品生产厂家认定,该产品非烟台某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销不合格食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花生油2桶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成人用品店经销不合格保健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侯马市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品无法查询生产商批准文号、功效与说明书不符,售卖虚假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保健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侯马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22年3月,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销店经销的“金贵”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格型号:800㎜X0.01mm/卷、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8)进行抽查检验,经专业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408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2年4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在某学校餐厅后厨蔬菜管理不严格,生姜发生霉变,仍放在蔬菜存放架准备使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且在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妆店经销不合格化妆品案

2022年4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化妆品,均未使用正规的标签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无标签化妆品9瓶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氧吧理疗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5月,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氧吧理疗店在其经营场所挂有“中国营养学会推荐 居民一般人群每天适宜硒摄入量为50-250微克”的条幅。该条幅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与中国营养学会存在特定关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鸡排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7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称某鸡排销售的鸡排里混有异物(苍蝇)。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投诉内容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某珠宝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广告内容有“翡翠观音399元辟邪报平安,遇事呈祥,逢凶化吉,愿您报平安幸福,银杯具有杀毒杀菌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人体健康功效,可以杀死肠道多种细菌。貔貅的寓意招财纳福,挡煞转运,官运畅通,飞黄腾达”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汇总及热点分析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汾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登记、解答、分流、转办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5286件,其中咨询15213件,占总量的60%;投诉5747件,占总量的23%;举报4326件,占总量的1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8.78万元。

一、投诉情况分析

2022年共分流、转办消费者投诉5747件。商品类投诉3942件,占投诉总量的69%。商品类投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般食品、烟酒饮料、保健食品类投诉1404件,服装鞋帽类投诉307件,交通工具类投诉271件,家居用品类投诉214件,家用电器类投诉131件,儿童用品类投诉101件等。

服务类投诉1805件,占投诉总量的31%。服务类投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服务类投诉307件,餐饮住宿服务类投诉232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155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类投诉151件,制作保养和维修类投诉53件等。

二、举报情况分析

2022年共分流、转办消费者举报4326件。消费者举报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行为类举报1502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类举报601件,食品违法行为类举报594件,价格违法行为类举报478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类举报355件,无照经营类举报121件等。

三、咨询情况分析

2022年共解答消费者咨询15213件。咨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疫情相关政策问题;二是咨询快递投诉问题;三是咨询预付卡维权问题;四是咨询停车收费问题;五是咨询学校收费问题;六是咨询网络购物维权问题;七是咨询实体店7天无理由退换货问题;八是咨询小区水电费及其它收费问题;九是咨询其他消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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